第二章作者主要是談的是「功利主義」(Utilitarianism)的觀點,也稱「效益主義」。介紹了英國道德哲學家邊沁(Jeremy Bentham, 1748-1832),邊沁認為: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幸福的最大化,就是追求快樂扣除痛苦的最大總和。凡是能把功利最大化的,就是正確之舉。對錯的標準是「綁在苦樂的王座上」(頁42)。
但反對的理由則說:(1)功利主義不尊重個人權利和人格尊嚴(頁45);(2)不同價值之間不可能被簡化為單一度量衡的比較(頁50)。因此,彌爾(John Stuart Mill,
1806-1873)調整了邊沁的理論,在《自由論》裡提到只要不妨礙別人,我的「獨立自主是一種絕對權利。一個人對自我,對自己的身與心,都具有無上權利。」(頁58)化解了對於個人權利的質疑。此外,彌爾雖然堅持苦樂是唯一重要的價值,但他也承認快樂是有高低本質上的差異的(頁61)。這兩點彰顯了彌爾看重人的個體性,與當代民主的價值相符,因此此後的一兩百年功利主義大行其道,在積極面承認個人自由的人權,在消極面也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自由的最後防線。
回到書中的虛擬案例來,我們還是得想想當必須殺人來吃時,誰該被吃呢?「殺一個人可救十個人」與「殺一千人可救一萬人」有差別嗎?你支持西班牙鬥牛嗎?嚴刑拷打不知情的小女兒逼爸爸認罪應當嗎?對大樂趣就表示最高貴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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